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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蓝利荣律师 蓝利荣律师,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执业近十年的实战经验,擅长法律领域: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类纠纷,办理案件过程中,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的信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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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蓝利荣律师

手机号码:15880611869

执业证号:13508201311636546

执业律所: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平县平川街道 东大街谷丰路8号

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包括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一、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

二、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笔者认为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

三、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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