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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蓝利荣律师 蓝利荣律师,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执业近十年的实战经验,擅长法律领域: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类纠纷,办理案件过程中,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的信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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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蓝利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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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8201311636546

执业律所: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平县平川街道 东大街谷丰路8号

债权债务

借款抵押有讲究

2006年12月,李先生的朋友鲍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李先生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在3年内还清(最迟还款期限是2009年12月31日),如未按期还款,鲍某就将其位于市区城东的一套商品房过户给李先生。当时双方均签字表示认可。至离约定还款日期逾期近一年,李先生多次向鲍某催讨无果。遂向绍兴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请求依法作出裁决,要求鲍某立即偿还借款或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鲍某辩称,自己目前无力偿还大额借款,而房屋是自己和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故不同意过户给李先生。

绍兴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双方对100万元的借贷事实均无异议,故李先生有权要求鲍某立即返还借款。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鲍某未能按期还款时,将其房屋转让给李先生,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故予以驳回。虽然绍兴仲裁委最后还是裁决鲍某偿还李先生100万元借款,但由于鲍某的经济实力较差,在房产抵押无效的情况下,执行难度非常大。

绍兴仲裁委有关人士提醒广大市民,在出借钱款时,对方以自己的房屋、交通工具等财产作为抵押,并不意味着对方不能按时偿还时,出借人就能直接取得该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双方当事人也不能在借款协议中作出上述约定。出借人只能与借款人签订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所得款由出借人优先受偿。此外,在使用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时,当事人还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方能依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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