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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利荣律师 蓝利荣律师,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执业近十年的实战经验,擅长法律领域: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类纠纷,办理案件过程中,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的信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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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蓝利荣律师

手机号码:15880611869

执业证号:13508201311636546

执业律所: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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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法律规定

(1)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4)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3人。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6)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a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b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c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d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e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f确定赔偿方式。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7)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a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b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c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d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e赔偿方式和期限;f调解终结日期。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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